您当前的位置:教育招商网资讯正文

在挂号用处为商业的土地上建了教育公益设备该土地能否作为抵押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9-19 17:31:10  阅读:7213 来源:自媒体作者:评估大师

原标题:在挂号用处为“商业”的土地上建了教育公益设备,该土地能否作为典当物?

裁判要旨

尽管案涉土地的挂号用处为“商业”,但案涉地块上建有教育公益设备已是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二条规则的房地一体准则,涉案土地上为教育设备,故土地亦不能作为典当物。

事例索引

《李晓中与东莞市百盛出资发展有限公司、郑敬辉告贷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335号】

争议焦点

在挂号用处为“商业”的土地上建有教育公益设备时是否将导致该土地不能作为典当物?

裁判定见

最高院以为:关于案涉两份典当担保合同效能的问题。1998年,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百盛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出让宗地的总体规划是建造校园及配套设备项目,宗地图显现其上已建有东莞市××校园及相关配套设备。原判定以百盛公司未证明出让宗地与案涉土地之间的联系,从而未证明案涉土地上建成的是否为教育设备为由,确定涉案典当合同有用。

根据本院再审查明的现实,案涉土地是宗地的一部分,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附榜首张宗地图制作的土地。案涉土地作为东莞市××校园校园的一个部分,上盖建筑物应当确定为教育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工作归于公益性工作”及第五条“民办校园与公办校园具有平等的法令地位”之规则,东莞市××校园作为民办校园,应确定为公益性工作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四条第三项“下列产业不得典当:……(三)校园、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意图的工作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备、医疗卫生设备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之规则,案涉土地归于校园类教育公益设备,系法令规则不得典当的设备。以该土地使用权设定的典当因违背上述法令强制性规则,当属无效。

尽管案涉土地的挂号用处为“商业”,但案涉地块上建有教育公益设备已是现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二条规则的房地一体准则,涉案土地上为教育设备,故土地亦不能作为典当物。因而,案涉两份典当担保合同因违背了法令强制性规则而无效。李晓中建议案涉典当担保合同应确定为有用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定确定案涉典当担保合同有用,属确定现实不清、适用法令过错,本院予以纠正。

END.

声明:本文来源于法门囚犯大众号,版权归原作者一切。

更多内容,重视评价大师大众号。

责任编辑:

“如果发现本网站发布的资讯影响到您的版权,可以联系本站!同时欢迎来本站投稿!